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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教学方法的改革探索
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0728134734]


叶晓辉


  21世纪将是我国从“法制”走向“法治”的世纪。振兴法学教育,培养高质量的法学应用型创新人才,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21世纪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的要求。


  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不仅专业口径过窄、人文基础薄弱、培养模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偏死,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特别是理论课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教学方法单一,而且大多数学校仍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纯课堂教学使得学生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明显的不适应市场经济知识结构多元化的要求,以至于走上司法工作岗位后难以适应法律事务各种变化,存在“高分低能”现象;影响了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很不相同。因此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案例教学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比较忽视的一个方面。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案例不被视为是法的渊源或者主要渊源,案例远不如成文法典重要。第二,中国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没有权威的案例可供引用。


  课堂讲授是我国法律院系的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和授课。教师讲授的内容被认为是权威的和天经地义的,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如果对老师的观点提出挑战,往往被认为是对老师的不敬,并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课堂讲授的好处是,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不足之处是,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而缺乏独立的思考。因此,一位中国学者指出:中国大学的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来传授,而不是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教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培养应用性的法学人才,就是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法,以便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掌握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提高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同时,在教学中还应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笔者认为, 法学教育改革应当开展应用型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探索与教学方法改革,法学的教学首先是从课堂教学入手,采用案例教学法,它的主要优点是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案例教学法是要训练学生“像律师哪样思考”和“像法官哪样思考”的好方式。这样,通过大量教学案例学习法律,学子们就能够有更多的律师技巧的训练,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抗辩、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提高,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司法实践。


  我院的法学专业开办多年来坚持开放式教育(即重视社会实践以及对学生法律事务能力的培养)一直在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为了确保构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法学教学改革的开展, 法学教学的重点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一方面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辩论教学、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教学;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使其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模拟抗辩;另一方面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应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逐渐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


  司法实践要求作为律师、法官的思考应该是严谨的、多元的、敏锐的、创造的。如何培养学生象那样律师、法官的思考?一直是法学教育界讨论的热门话题,过去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的完整的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这常常使学生成为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正如一位美国教授指出:“记忆只是一种简单枯燥的机械劳动,而只有思考才能发挥人的潜能,从而推进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由于当今的大学生都是由高中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缺乏必备的社会阅历和人生阅历,我们在教授的某一法律课程的时候,学生最怕课堂讨论,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但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比如在《合同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合同的订立的教师采用具体案例对合同订立的要件和程序进行讲授,同时要求学生在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同情况的12个案例里面查到《合同法》里面哪一个条文是解决这些案例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说你本人的观点。要求学生像作为律师、法官的的角度去思考,去进行抗辩,学生的引用必须以法律作为依据,缺少法律依据那是不行的。正如我们教授学生时常常讲,合同的无效,如果说违法导致无效,那么法官在的判决里面判的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学生在每次案例辩论的时候,说明意见的时候,说这个合同无效,也应当都有它的法律依据。因为如果说过去我们说违法无效,这个法还不是很明确,而现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学生们就不能说因为我的基于法理认识来认定无效,而是要求学生根据案件事实从严谨的角度来看,既然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定是无效的,那么你必须要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必须如此,而不能笼统说这是无效的。类似这样的情况可能在我们所遇到的案件里面,或者其它方面也都会有。又如,股权转让有效或无效?这个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怎么有效呢?要求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去运用相关的法律即原引了《合同法》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我们这个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引用条文的时候,要求学生作为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确确实实说服法官,说服自己的当事人,甚至说服对方的当事人、律师。严谨的法律思维,需要引用严谨的法律,引进的法律说服你对方的当事人、律师是最适合用的。这对于培养学生理解法律并运用其解决实际法律实务的力量能力取得很好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亦居于平等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平等地就案例共同展开讨论,教师只能以理服人,而不能强迫学生一定服从自己的观点。案例教学要求学生主动参与到法学教育之中,积极思考面临的法律与事实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它对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均大有帮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相比之下,过去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只重视理论的训练,有时虽然学生有了扎实的理论功底,但可惜的是却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论。因此加强实际能力的训练实属必要。就我国的过去法学教育而言,在教学中很少采用案例进行教学,因此缺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试验性。因此更有必要大力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且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真实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案例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正如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前校长马克斯• 怀曼(Max Wyman)在一次对法学院一年级学生的讲话中曾讲过下面这些话:“作为学法律的学生,你们必须准备好研究一些法律中所包含的深刻思想,在法律文件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深刻思想。你必须做好准备,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并且判定该目的和适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确实,作为学习法律的学生,你必须做好准备,对老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对他们所说的话永远力求甚解,还要努力证实。如果你只是满足于反刍老师所教,那么,你肯定只会变成个法律操作者,而不会成为法学家。”


  那么,案例教学是如何进行的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合同法、公司法、刑法、民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课堂上抓住重点,抓住主要矛盾,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地位平等,共同讨论学术上的问题和法律上的疑点,但在讨论中教师自始至终都应起主导作用。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大有益处。


  其次,为保障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法律专业建设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3个校内综合实训基地;同时建设南京市各级法院、南京市各级检察院、南京各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各级公证处等多个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学生从事双重素提供场所。


  一方面本专业的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其他老师参与共同办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锻炼了教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他们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增加实践教学的素材,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进行教学,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进一步提高了本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提供了教学品质保证。另一方面,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同时他们还带法律专业高年级的学生参与共同办案和进行法律咨询宣传等实践活动,理论联系实际教会其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提高他们利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还必须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了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改进教学方式,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有计划地为法律专业二年级学生安排一定量的实践课时,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庭的庭审活动,并组织学生讨论;在三、四年级学生中,安排8至12周法律实习活动,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尝试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到非赢利性的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诊所,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理论结合实际讲授,学以致用。


  综上所述,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势在必行,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构建法律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的关键,以上法学教育实现案例教学具体作法是法学专业在构建应用型法律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进行的一些有益探索,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法治建设需要,应用性的法学教学方法,还需要进一步不断的探索实践,更重要的是必须紧密结合法学教育发展实际,从法学理论教学方法与实践教学的改革入手,不断改革与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探索既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又具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有效的法学教学方法。培养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应用性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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